组团社和地接社经济纠纷 游客遭遇“甩团” 法院: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7年8月,一个27人中国旅游团在冰岛遭遇地接社甩团,并滞留冰岛大使馆。虽然在冰岛大使馆等多部门紧急协助下,滞留的27名旅客得到妥善安排并顺利回国,但该事件仍给旅游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涉事的青彩假日与谷风国际两家国内旅行社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未能消弭。为此,谷风国际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青彩假日支付拖欠的旅行团款40万元及利息,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20日,谷风国际与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团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由谷风国际作为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的委托接待社,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根据谷风假日提供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然后交由谷风国际接待。
合同签订后,27名上海游客报名参加了“北欧四国+冰岛15日游”的行程,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委托谷风国际承接,负责安排该团的境外地接工作。按照约定,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需就该行程支付谷风国际54万元团款,并于发团前3日支付全部团款的80%,回国后7个工作日支付剩余20%尾款。
实际上,青彩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没有在发团前支付给谷风国际约定的80%团款,但该旅行团仍于2017年7月12日按照既定计划如期抵达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开始行程。经多次催要,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在旅程中陆续支付了14万元团款,但仍未按约足额付款。双方在经济上的矛盾随着行程的推进而加剧,直至2017年7月21日27名旅客自挪威抵达冰岛时,发生了谷风国际委托的地接社在冰岛甩团的事件。
当天傍晚,27名中国旅客被送至中国驻冰岛大使馆,要求大使馆帮助解决后续行程事宜。在中国驻冰岛大使馆的紧急协助和妥善安置下,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随即联系青彩假日。当晚,青彩假日另行委托其他地接社将27名游客接离大使馆,并送往临时预定的酒店休息。之后,青彩假日委托其他地接社继续为27名游客提供了后续服务,全部游客在完成行程后顺利回国。
旅程虽然结束,但谷风国际与青彩假日之间的经济纠纷却愈演愈烈。
法庭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谷风国际认为,其与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之间明确约定了团款金额及支付时间,但由于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未依约支付团款,才导致27名游客在冰岛被当地地接社甩团,滞留大使馆内。旅程结束后,谷风国际诉至法院,要求青彩假日支付其上海分公司拖欠的欠款及利息。
对此,青彩假日辩称,谷风国际以游客为筹码,在冰岛拒绝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甚至将游客送至大使馆来迫使青彩假日付款,这种境外甩团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事发当晚,谷风国际并未向游客提供酒店住宿,而是由青彩假日另行安置,故谷风国际主张的团款中也应扣除该部分款项。再者,此次旅游委托事项系谷风国际与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签订合同、安排行程,青彩假日作为总公司不应该作为谷风国际起诉和追要欠款的对象。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谷风国际与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签订的旅游团委托接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委托谷风国际负责涉案旅游团境外地接服务,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然而上海分公司仅支付14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数,因此存在违约行为。
而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谷风国际在没有收到付款的情况下安排游客出游,就应当确保出境游客顺利完成所有行程后安全回国,而不应当不顾旅客安危,任由境外地接社随意甩团,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此次甩团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对于事件当晚谷风国际实际产生却未入住的酒店费用,法院酌情认定由双方各半负担,在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虽持有营业执照,但青彩假日作为总公司未能提供其分公司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且上海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明,青彩假日不能以分公司事务为由逃避承担责任。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一审判决青彩假日支付谷风国际欠款38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青彩假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何谓甩团?旅游经营者甩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所谓“甩团”,就是因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纠纷,导致地接社在能够履行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组团社是“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而地接社则为“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本案中“甩团”事件的起因也是组团社与地接社间的经济纠纷。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在具备履行条件的前提下,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法院提醒出境旅游的消费者,参团前应当认真阅读旅行社提供的行程、报价、合同等各项材料,审慎选择资质全、信誉好、报价合理的境外旅游经营者,并签订正规合同。同时消费者应对旅游线路和项目提前做好功课,充分评估安全风险,防止权益受损;倘若遭遇“甩团”也不要慌张,应及时联系旅行社乃至使领馆来积极协调解决矛盾;最后,加强法律维权意识,返回境内后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李丹颖 姜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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